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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村飼養寵物新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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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稿代房屋委員會發放:

  房屋委員會轄下的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今日(九月二十五日)決定,保留目前在公屋租約的條款,規定租戶需事先獲得批准才可在單位飼養的牲口及禽畜,包括狗隻在內。

  不過,委員通過以務實的態度去面對公屋非法飼養寵物的問題,容許公屋租戶在符合一系列嚴格的條件下,繼續飼養現時已飼養的狗隻,同時令公眾衛生不致受影響。

  委員在會上同意放寬在公屋內飼養小寵物,包括雀鳥(鴿子除外)、倉鼠、兔子、龜和觀賞魚等。飼養此類小寵物無需事先登記。至於野生/入口動物和馴養農畜,則一律繼續禁止飼養。

  針對現時已經飼養的狗隻,房署會引入「暫准」安排,容許有關租戶在十月份內為狗隻進行登記,獲批的可飼養至自然死亡為止,惟登記權不得轉移。

  有關安排屬「一次過」措施,登記的狗隻需符合多項要求,包括重量不可超逾20公斤及不得屬於〈貓狗條例〉(第167章)所界定的格鬥狗隻或已知危險狗隻或大型狗隻。租戶亦需作出聲明,登記的狗隻在屋h清潔扣分制八月一日推行時已經飼養。

  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主席吳水麗說︰「為配合有關安排,房屋署已制定一系列嚴謹的控制措施,加L對飼養狗隻的控制,確保公眾健康及環境衛生不會受損。」

  例如租戶需要在登記後的三個月內,提供狗隻的牌照及接種瘋狗症疫苗的有效證明書,並需證明狗隻已接受閹割手術。另外,公屋居民疆P狗隻使用屋h升降機的時間亦有限制,須在早上七時至晚上九時以外。

  同時,署方亦會致力透過屋h清潔扣分制,加強對違規租戶的監管。如租戶涉及兩宗有關寵物發出滋擾的投訴並證明屬實,或是被屋h管理人員發現觸犯扣分制下構成滋擾的違例事項,則有機會被撤銷寵物登記甚至被終止租約。

  扣分制下,在出租單位內飼養未經批准的寵物或任由狗隻隨處便溺,每項都會被扣五分。租戶在兩年內累積十六分或以上,會被終止租約。

  另外,由於貓隻可能造成的滋擾較狗隻少,小組亦決定容許租戶飼養已接受閹割手術的貓隻。為方便實施新安排,在扣分制下有關公屋飼養寵物的兩個月寬限期將會延長至十月三十一日。

  吳水麗說︰「暫准安排有利署方實際監控情況。加上與扣分制掛u,署方將可更有效控制寵物的數量及減低可能造成的滋擾。」

  「新安排是針對現時飼養狗隻的租戶。委員深信有需要保留租約內有關條款及扣分制內違例事項。我們並無意放寬禁止在人口稠密的公共屋h內飼養狗隻的限制。」

  根據房署在八月進行的一項公眾意見調查結果,顯示約有70%受訪者認為不應容許在公共屋h飼養寵物,擔心此舉會引起環境壎肭暋D。

  然而,委員亦注意到愛護動物人士的關注,可能會有大量狗隻被遺棄的情況。

  他說︰「我們已小心衡量在寬限期內所收集的意見,期望平衡各方的利益,包括有飼養或沒有飼養寵物的人士。」

  吳水麗呼籲飼養寵物的租戶須自律及嚴格遵守訂立的規則,否則他們可遭喪失租住的權利。

○○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星期四)

 
狗 隻 領 取 牌 照 、 晶 片 識 別 及 注 射 預 防 狂 犬 病 疫 苗

狗 隻 牌 照 申 請 手 續

三 個 月 大 的 狗 隻 便 可 以 注 射 預 防 狂 犬 病 疫 苗 , 植 入 微 型 晶 片 及 領 牌 。 法 例 規 定 五 個 月 大 或 以 上 的 狗 隻 必 須 領 有 牌 照 。

閣 下 可 攜 同 狗 隻 前 往 香 港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屬 下 各 防 疫 注 射 中 心 替 狗 隻 注 射 疫 苗 及 領 牌 。 閣 下 可 於 中 心 開 放 時 間 內 , 不 必 預 約 前 往 , 而 整 個 過 程 需 時 約 十 五 分 鐘 。 狗 主 須 付 牌 照 費 用 , 牌 照 的 有 效 期 為 三 年 。

閣 下 亦 可 攜 帶 狗 隻 前 往 愛 護 動 物 協 會 或 私 人 獸 醫 診 所 替 狗 隻 注 射 疫 苗 及 植 入 晶 片 , 日 後 診 所 會 代 你 向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申 請 狗 隻 牌 照 , 然 後 再 將 牌 照 寄 給 閣 下 。 此 外 你 亦 可 親 身 到 注 射 診 所 領 取 牌 照 。 獸 醫 會 以 服 務 性 質 釐 定 收 費 * 。

狗 隻 牌 照 有 效 期 為 三 年 , 期 滿 後 須 重 新 注 射 防 疫 疫 苗 及 重 新 領 牌 。 如 果 狗 隻 已 植 入 晶 片 , 就 毋 須 再 行 植 入 晶 片 。

狗 隻 牌 照 是 不 能 轉 讓 的 , 若 狗 隻 易 手 或 畜 養 人 住 址 有 變 , 狗 主 須 在 5 天 內 知 會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 狗 隻 牌 照 收 費 ( 2001 年 2 月 16 日 起 生 效 )

狗 隻 牌 照 收 費 ( 2001 年 2 月 16 日 起 生 效 )

  • 由 授 權 公 職 人 員 植 入 晶 片 及 施 種 疫 苗 的 狗 隻 的 牌 照 $ 80
  • 由 授 權 的 私 人 執 業 獸 醫 植 入 晶 片 及 施 種 疫 苗 的 狗 隻 的 牌 照
    • $ 46
    • 由 私 人 執 業 獸 醫 提 供 的 服 務 將 會 額 外 收 費 , 如 有 疑 問 , 可 向 獸 醫 診 所 查 詢 。

動 物 管 理 中 心 及 發 牌 中 心

狗 主 可 帶 狗 隻 前 往 以 下 的 防 疫 注 射 中 心 為 狗 隻 注 射 預 防 狂 犬 病 疫 苗 及 領 牌 :

香 港 動 物 管 理 中 心
香 港 域 多 利 道 688 號

九 龍 動 物 管 理 中 心
九 龍 土 瓜 灣 宋 皇 台 道 102 號
香 港 及 九 龍 動 物 管 理 中 心 開 放 時 間 : 上 午 九 時 至 下 午 一 時
下 午 二 時 至 四 時 三 十 分 星 期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照 常 開 放

新 界 南 動 物 管 理 中 心
新 界 沙 田 車 公 廟 路 98 號

新 界 北 動 物 管 理 中 心
新 界 上 水 石 湖 墟 馬 會 道
新 界 南 及 新 界 北
動 物 管 理 中 心 開 放 時 間
上 午 九 時 至 下 午 十 二 時
下 午 一 時 至 四 時 三 十 分 星 期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照 常 開 放

一 般 查 詢 熱 線 電 話 : 1823 政 府 熱 線 服 務 中 心 - 電 話 : (852) 1823

在 其 他 區 域 : 每 星 期 在 不 同 時 間 和 不 同 區 域 亦 設 有 流 動 注 射 站 。 詳 情 請 查 詢 熱 線 。

其 他 服 務

地 盤 訪 查 運 動

地 盤 訪 查 運 動 是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晶 片 推 廣 活 動 其 中 一 環 , 事 實 上 , 此 運 動 形 式 分 為 三 個 步 驟 : 1) 通 知 、 2) 調 查 及 3) 跟 進 。

首 先 , 所 有 香 港 已 註 冊 的 建 築 商 會 收 到 由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所 發 出 的 信 件 及 一 份 守 則 - 在 香 港 的 建 築 地 盤 飼 養 狗 隻 的 守 則 PDF 檔 案 , 以 便 通 知 他 們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現 正 進 行 地 盤 訪 查 計 劃 。

接 ,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的 動 物 管 理 中 心 派 出 調 查 隊 伍 到 各 地 盤 訪 查 了 解 環 境 後 , 將 會 捕 捉 流 浪 狗 , 收 取 遺 棄 狗 隻 及 負 責 為 飼 養 在 地 盤 的 狗 隻 注 射 疫 苗 及 發 牌 還 有 給 予 地 盤 負 責 人 適 當 地 管 束 狗 隻 的 建 議 。

鄉 村 狗 隻 注 射 服 務

在 新 界 鄉 村 地 方 , 村 民 往 往 都 飼 養 狗 隻 , 為 了 替 他 們 的 狗 隻 注 射 疫 苗 及 發 牌 ,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會 派 注 射 隊 伍 替 他 們 服 務 及 給 予 適 當 地 管 束 狗 隻 的 建 議 。

為 漁 民 狗 隻 狂 犬 病 防 疫 注 射

漁 農 自 然 護 署 自 一 九 八 零 開 始 , 在 各 漁 為 漁 民 的 狗 隻 注 射 狂 犬 病 預 防 疫 苗 , 漁 包 括 : 沙 頭 角 、 筲 箕 灣 、 三 門 仔 、 長 洲 、 西 貢 、 青 山 灣 及 香 仔 。 這 項 服 務 每 半 年 進 行 一 次 , 目 的 是 為 長 期 出 海 作 業 的 漁 民 , 登 船 為 狗 隻 提 供 換 牌 及 注 射 疫 苗 的 服 務 。 有 關 運 動 會 於 每 年 一 月 / 二 月 及 八 月 / 九 月 展 開 ,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會 發 出 新 聞 稿 給 予 報 章 及 電 台 廣 播 , 以 便 通 知 漁 民 有 關 消 息 。

有 關 危 險 狗 隻 的 管 制 , 請 參 閱 有 關 的 網 頁

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

章: 169 標題: 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 憲報編號: L.N. 331 of 1999
條: 4 條文標題: 逮捕、檢取、進入和搜查的權力 版本日期: 01/01/2000


(1) 任何高級獸醫官、任何屬二級農林督察職系或較高職系並獲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以書面授權的漁農自然護理署其他人員、?生主任、?生督察或警務人員,均可無須手令而逮捕憑其個人觀感或在其他人的申訴和告發下他有理由相信違反第3條或違反本條例所訂任何規例而犯罪的人。上述的其他人須向上述人員或督察報上其姓名及居住地點。 (由1979年第53號第4條修訂;由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修訂)
    (1A)(a) 任何人(下稱被捕人)如被非警務人員的人根據本條逮捕,須隨即帶往最近的警署或交由警務人員羈押。
        (b) 每當有被捕人帶往警署,《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2條的條文即行適用。
        (c) 每當有被捕人交由警務人員羈押,《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152條的條文即行適用。 (由1979年第53號第4條增補)
(2) 如何人所犯的上述罪行涉及任何動物、運輸工具或物件,或任何人藉任何動物、運輸工具或物件而犯上述罪行,則該動物、運輸工具或物件,可由任何上述人員或督察檢取並帶往警署或任何方便的地方,存放該處,直至控罪經適當法律程序獲得決定為止,但按裁判官的命令而須在較早時間將其交出除外。
(3) 任何上述人員或督察,可將任何他懷疑與在第3條下所犯罪行有關的動物在任何街道或公眾地方截停,並予檢驗。
(4) 任何高級獸醫官、?生主任、?生督察或警務人員,如有理由懷疑在任何建築物內或在任何車輛、火車、電車、航空器或船隻上有人正在或已經犯違反本條例或根據本條例訂立的任何規例的任何條文的罪行,均可進入並搜查該等建築物、車輛、火車、電車、航空器或船隻。 (由1979年第53號第4條修訂)
(1960年第30號附表8修訂)